第二届西安交通大学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是由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主办的面向全球西安交大校友的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第二条 大赛旨在汇聚校友、学校和社会的创新创业资源,搭建科技成果和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双向流动的互动平台,提升西安交大校友创新创业的能力,打造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泛交大创新创业生态圈,构建互联互通、共生共享的发展共同体,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承办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组委会设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委会副主任组成,统筹负责策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大赛工作,审定大赛实施办法、评审细则等大赛重要文件、行业领域赛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及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评审结果。

第四条 组委会下设总协调工作部和秘书处,总协调工作部设在西安交通大学校友关系发展部,在组委会主任领导下,协助组委会统筹负责策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大赛工作。秘书处成员由大赛总执行单位、各行业领域赛的主/承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落实大赛各项活动。

秘书处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大赛组委会的相关决定、决议。

(2)负责大赛各方沟通协调、具体组织赛事推进及策划执行工作;

(3)负责宣传、动员校友及在校师生创新创业项目报名参赛;

(4)负责落实和合作单位间的各项合作事项;

(5)负责大赛各个阶段文件起草、收集整理、项目服务等工作;

(6)负责落实组委会和总协调工作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大赛设行业领域赛组委会,由行业领域赛主、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等机构负责人组成,经大赛组委会审定备案后生效。行业领域赛组委会依据大赛相关原则要求,制定本行业领域赛具体执行方案,落实行业领域赛的项目征集、大赛宣传、赛事管理协调、组织执行等工作,审定行业领域赛决赛获奖项目评审结果。

第六条 大赛设立顾问、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院士、专家、知名校友企业家、各校友组织代表、部分合作机构负责人等组成。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以自荐及校友组织推荐形式产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由大赛组委会审定聘任:

(1)在相关领域或行业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技术专家;

(2)担任校友组织负责人,在校友群体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

(3)创办的企业在所处行业具备较强影响力;

(4)在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

(5)在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担任合伙人或总监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组委会审定;

(2)评审参赛项目;

(3)辅导大赛相关领域参赛项目;

(4)其他大赛组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合作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大赛组委会在比赛期间将确定若干校友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器、科技园、知名媒体等作为大赛合作机构,支持协助大赛顺利开展。合作机构需履行以下职责:

(1)创投机构为参赛项目提供相关投融资支持;

(2)孵化器或科技园应提供符合相关政策的孵化场地;

(3)合作企业应为相关领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辅导、行业合作、资源对接、宣传推广等支持。

第四章 参赛条件

第九条 大赛参赛条件如下:

(1)本次大赛项目界定:

初创组: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8年10月1日(含)后注册),含未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参赛项目。

成长组:参赛项目在工商登记注册3年以上(2018年10月1日之前注册)。

(2)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创始人且有股份)至少一名为交大校友或校友子女;或在校师生(在校学生参赛项目由学校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部门统一选送);或曾被交大校友企业、交大校友创办的投资机构投资。

(3)企业/团队有意向在中国大陆进行市场开拓、设立研发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4)参赛项目涉及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或企业,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展示、交流、服务

第十条 组委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大赛合作单位拥有在同等条件下孵化、投资获奖项目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大赛欢迎并鼓励各地校友组织、校友企业积极申办大赛赛事及相关配套活动。相关活动的承办单位经组委会授权后,可以大赛名义寻求社会各方的支持和经费赞助,所募集经费及使用情况应向组委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若参赛者为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取得者,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若收到举报,大赛组委会将委托大赛总执行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要求被举报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支持并进行公开通报。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并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两个星期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组委会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并进行公开通报。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并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组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组委会及秘书处负责解释。